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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家良:激活慈善功能,枢纽型行业组织不可或缺

作者:徐家良,上海交通大学国际与公共事务学院教授、中国公益发展研究院院长、中国社会治理研究会理事、特约研究员。


作为中国共产党十九届四中全会决定确立的第三次分配重要形式,慈善对调节社会收入、增进社会公平具有关键性作用。由于疫情的特殊性,全国绝大部分慈善组织无法前往疫情重点地区开展工作,由于人力配置不足等因素,容易出现捐赠物资分配不均、仓库管理效率低下等现象。此次疫情反映出的慈善组织个体能力与协作制度缺失,可以通过扶持培育枢纽型行业组织来予以弥补。

枢纽型行业组织是慈善组织的联合体

慈善组织是为社会目的和公共利益向他人提供帮助和服务的非营利组织,这些帮助和服务范围非常宽泛,除为困难群体、弱势群体和特殊群体提供服务之外,还在教育、文化、卫生、体育和生态环境等领域满足公众需求。由于每家慈善组织都聚焦于某一个或几个特定领域,难以覆盖社会生活的所有需求,所以对慈善事业的整体情况并不完全了解和熟悉。而且,单个组织维护利益和表达意见力量较弱,不太引起社会关注。在这种情况下,就有必要成立慈善组织的联合体——慈善枢纽型行业组织。

慈善枢纽型行业组织本身也具有非营利性的特点,通常注册为联合性的社会团体。在建立慈善枢纽型行业组织的地区,大多数慈善组织都是慈善枢纽型行业组织的会员,履行会员的权利和义务。慈善枢纽型行业组织听取会员的意见,维护会员的利益,全方面支持慈善组织。但在我国的相当一部分地区,慈善枢纽型行业组织并未有效搭建。

慈善枢纽型行业组织缺失的直接后果,是该地区慈善组织缺乏整体性协商,既无法靠自身力量有效承担款物分配职能,也没有充分借助物流企业等外部专业化力量支配捐赠物资,对于社会捐赠的及时协调与拨付产生不利影响。

枢纽型行业组织是行业治理的领头羊

慈善领域涉及到许多重要事务,包括慈善的宗旨与使命实现、慈善的标准与规范执行、慈善的项目与品牌传播等。尽管慈善组织的非营利倾向非常明显,部分还具备较强专业能力,但每一家慈善组织都存在自身的局限性,在具体慈善实践活动中会暴露出各种类型的问题,通过它自身努力无法得以解决。这时就需要枢纽型行业组织提供相应的行业标准与行业规范,提升慈善组织的能力,约束慈善组织的行为,对慈善组织的不当行为及时加以制止,并采取严厉手段处罚严重违反规定的慈善组织,如撤销或开除其会员资格,建议民政部门进行行政处罚等。

枢纽型行业组织是慈善信息透明的倡导者

慈善活动体现的是人与人之间的关爱与互助,其本质是一种自发的利他行为,但发展至今日,现代慈善的生命力和参与主体的公信力密切相关。真实、完整、及时地向捐赠者和社会公众公示捐赠所得和项目执行信息,不仅是慈善组织应当履行的义务,更是慈善组织持续获得社会支持与信任的必要条件。慈善组织接受社会捐赠,为社会提供公共服务,需要信息透明,让公众了解慈善组织全部活动内容,接受社会的监督。

一些慈善组织公信力有待提升,其短板就在于信息公开力度有限,信息公开能力也存在不足,这就要求在慈善枢纽型行业组织倡导和指引下实现科学化、透明化信息公开,使慈善组织、慈善行业成为政府与社会可信任的对象。在公共事件发生后,如果有枢纽型行业组织及时进行引导,乃至承担主要的信息汇总与发布工作,将极大提升相关捐赠的信息公开力度,满足公众的知情权需求。

枢纽型行业组织是慈善组织与政府联接的“粘合剂”

每一个慈善组织都专注服务于某一个或某几个领域,接受相关领域政府主管部门的监督与服务。考虑到慈善组织数量众多,政府有关部门无法面对一个个慈善组织个体,这就需要慈善枢纽型行业组织承担起慈善组织与政府之间的桥梁纽带作用,接受政府的委托,履行部分的公共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同时保持与政府及时沟通,向政府建言献策,成为慈善组织与政府联接的“粘合剂”,提高政府对慈善组织的信任度和管理效率。

此次疫情防控过程中,慈善组织的参与以自发行动为主,未被纳入政府的整体系统之中,就是枢纽型行业组织作用发挥不充分的结果。本应位居政府与慈善组织之间起协调沟通作用的行业组织出现缺位,使得慈善组织既无法在全面了解需求的基础上提供各类应急服务,又在社会捐赠款物分配方面缺少话语权,与疫情中社会公众对慈善期待差距较远。

2016年3月,全国人大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第九十六条明确规定,慈善行业组织应当建立健全行业规范,加强行业自律。对慈善行业来说,在全国各地建立不同层级的慈善枢纽型行业组织,重视慈善枢纽型行业组织的积极作用,应该摆上议事日程了!

来源:上海高校智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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