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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伟民:遵循城市规律、完善城市治理


作者:杨伟民全国政协经济委员会副主任、原中央财经领导小组办公室副主任、清华大学中国发展规划研究院院长

疫情之后,加快包括智慧城市在内的整个国民经济和社会治理的数字化,是一个非常有前瞻性、但又很有现实意义的一个课题。疫情确实带来很多改变,但没有改变我国城市化的大趋势;城市发展,今后仍然还是我国发展的主旋律,在我国现代化过程当中,仍然还是主旋律。


疫情需要我们反思的是什么呢?城市发展的方式和城市治理的方式。所以,我以《遵循城市规律、完善城市治理》为题,讲一点看法,供大家参考。



城市的发展要遵循城市规律,不能本末倒置



任何发展都要遵循规律,城市发展也必然遵循规律。城市规律有哪些,应该是城市专家研究的问题,我是研究经济的,主要从城市和经济发展的角度讲几点,包括但不限于我说的这几个。


第一,城市是经济发展的结果。


城市的发展壮大是经济发展的结果,这是个常识。但有时候人们往往忘了常识,很多问题是违反常识带来的。城市发展和城市建设,两个方面要协调推进,但不能够本末倒置,把城市建设作为拉动经济增长的手段,不能够脱离经济发展的潜能、吸收人口的潜能来盲目地搞城市建设。


城市发展又不能仅仅是经济发展。城市发展应该聚焦于城市的空间发展,实现经济发展、人的全面发展、可持续发展“三个发展”的均衡。也就是说,既不能只关注经济发展、不管民生的改善和生态环境;也不能只关注民生的改善、不考虑经济发展和财力的可能。当然,也不能够只关注生态环境的优美,一味去限制、关停,不考虑市民的吃住行的便捷性、便利性和公共服务的可获得性等等。


第二,城市是集中布局的。


人的居住是跟着就业岗位走的。农业社会,人跟着耕地走,因为耕地是人的就业岗位,所以,就业和居住也是分散的。在工业社会,制造业的产业链是需要集中的,所以,就业和居住必然要集中。服务业也有一个入门人口的基本要求,人口聚集到一定规模以后,服务业才能发展。


我国有14亿人口,少数发展条件好的地区,最后可以形成上亿人口规模的城市化地区——比如现在的长三角、粤港澳大湾区;有的可以形成千万级人口规模的城市化地区。


总之,到2050年实现现代化的时候,我国人口和经济密集的城市化地区可能也就20个左右或20个以内,绝大多数国土应该成为农产品主产区或者生态产区。所以,遍地开花的城市化是违背规律的,不是所有的行政区、各级行政区都要去追求实现城市化。


第三,城市用地和人口要匹配。


农村人口在向城市集中,农业用地也要按相应的规模转化为城市用地,进多少人、占多少地。特大城市、中心城市等一二线城市,人口流入比较多,应该多配置土地;但远离城市化地区或城市群的一些中小城市,一些小城镇,还有一些资源枯竭的收缩型城市等等,人口流入少、甚至有些是净流出,应该少配置一些土地。


但在目前,我国建设用地还在实行计划管理,耕地还是在本行政区占补平衡政策下(这些都正在改变),结果是,人口流入多的地区并不能得到和人口规模相适应的建设用地。这就一定程度上助推了住房的供给赶不上住房的需求,高地价、高房价,对实体经济、制造业等等带来了明显影响;而人口流入少或净流出的城市,住房的供给超过了需求,出现了比较高的住房空置率和土地的浪费。现在全国城市之间房价之差高达几十倍,城市间住宅空置率差异也很大。当然,原因有很多,但基础就在土地,在于居住用地和人口规模出现了失衡。


所以,去年中央经济工作会议提出,要改革土地计划管理方式;最近中央发的《关于构建更加完善的要素市场化配置体制机制的意见》提出,增强土地管理灵活性,推动土地计划指标更加合理化,探索建立全国性的建设用地、补充耕地指标跨区域交易机制。这些,都是针对上述问题提出的。


第四,城市是不同职业的人构成的。


城市是社会分工不断细化和深化的结果。不同职业的人口相互创造需求,相互提供供给。比如你给我生产服装鞋帽,我给你供应油盐酱醋;你给我教书看病,我给你打扫卫生、清理垃圾。科学家、金融家、教授、医生也要吃住行,也要有人为他们提供服务。所以,一些城市只要白领、不要蓝领,只要大学生、不要农民工的这种“抢人大战”等都是违背城市规律的。


这种做法,在平时,市民可能就要付出服务成本比较高的代价;在遭遇突发事件,比如这次新冠疫情的时候,就必然会面临外地员工复岗难,复工容易达产难,城市运行不畅的问题。


城市的房价高涨,交通拥堵、环境污染、水资源短缺等等“城市病”,原因很多,但病根不是人口集聚过多了,而是功能集中过多了。疏解人口不是治疗“城市病”的治本之策,功能走了,人才能走。


第五,城市布局要合理。


城市、特别是特大城市的空间单元,往往都比较大,各类功能应该均衡分布于城市的东南西北各个不同的、较小的空间单元,形成若干个主体功能区,而不是一个个的单一功能区。如果行政办公、商业设施、文化设施、公共设施、CBD等等都集中在城市的核心区,而居住功能都布局在非核心区,那么就必然会面临早上大家蜂拥而入到核心区上班上学,晚上再回到非核心区吃饭睡觉,导致职住失衡,带来交通拥堵。


第六,城市要同资源环境承载能力相适应。


城市集聚的人口和经济的规模,要适应城市的自然生态和资源禀赋,而不是反过来。水资源、土地资源、环境容量是城市规模的一个“物理棚顶”,决定着城市的经济规模、人口规模、城市功能、产业结构等等;而城市是个高密度集聚经济和人口的空间,开发强度必然是比较高的,但也必须要控制开发强度,不能够将城市变成一块一望无际、密不透风的“水泥板”。


在城市建设的控制线之内,要保留必要的生态空间;在城市建设的控制线外,要保留必要的农田。城市要有底线思维,安全思维。遭遇突发事件时,能够保障不宜跨区域调入农产品的基本供给。比如绿色化、循环化的养猪厂,完全可以布局在城市周边,与城市和平相处,并不是特大城市周边就不能种菜、养猪。


第七,空间结构要均衡。


城市是多种功能的集合体,各种功能都要占用空间,关键是空间结构要合理。工业用地多,居住用地少,就会带来工业用地的低价格和居住用地的高价格。用居住用地的高价来补贴工业用地的低价,这是我们国家目前的普遍状况。这样必然会带来高房价,最终城市的房价过高就会导致人才甚至人口的流出,城市有会失去活力和动力。


生活服务用地和居住用地要均衡。生活服务用地少,就难免出现“拆墙打洞”现象。如果居住用地少、商服用地多,就会出现目前一些城市所出现的:一边是写字楼高空置,另一边是住宅短缺的“冰火两重天”。



城市发展要完善城市治理



党的十八届五中全会首次提出“空间治理”,要落实主体功能区战略,完善空间治理。我认为,空间治理是国家治理体系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而城市治理是空间治理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这次新冠疫情凸显了城市治理的必要性和紧迫性。城市治理的内涵十分丰富,大家可以研究探讨。我提几个粗浅认识,供大家参考。


第一,城市治理的事权。


我们现在往往只是区分了中央和地方的事权,但“地方”是个很广义的概念,包括省级、市级、县级三级构成。而城市又分成省级(直辖市)、副省级城市、地级市、县级市,显然地方的事权不等于城市的事权。但地方事权中,城市有没有事权,哪些是城市的事权,哪些不属于城市事权的地方事权,城市事权在地方的事权当中处于何种地位等等,都需要进一步地厘清。


现在,我国人口已经60%居住在了城镇,城市化仍然是个大趋势。在这种情况下,我们要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的现代化,就必须明确城市事权,明确城市治理的对象——城市治理就是要针对城市事属权来施行。


第二,城市治理的主体。


城市管理和城市治理是两个不同的概念,两者都是必要的。城市管理的主体是政府,但城市治理的主体应该是多元化的——包括政府(当然这个政府是广义的政府,包括市委、市政府、市人大、市政协)、企业、社会组织、市民,都是城市治理的主体,只不过各自分工不同。各个治理主体都可以对城市治理发表意见,并实质性地参与到城市治理当中。


城市治理,对城市政府履职提出了新要求,城市开展的工作,既要眼睛“向上”,按照上一级政府的要求来行事;也要眼睛“向下”,想市民之所想,急市民之所急,体现城市政府是市民政府这样一个本质特征。城市政府还要有宽广的胸怀,包容各种与政府不一致的想法、意见建议。


第三,城市治理的单元。


在中国,城市有不同的概念。其一是行政区的概念,比如北京行政区是1.64万平方公里。其二是城区的概念,当然,在有些城市完全实现了“县改区”的情况下,城区就完全等于行政区了,比如北京已经没有县了,行政区就是城区了,虽然有不合理的地方,但现在已经是一个现实。其三是中心城区的概念,这才是真正意义上上的城市概念——对北京而言,就是主城六区。其四是核心区的概念——对北京而言,就是东西城。


不同的城市概念,也就是不同的空间单元,城市治理的内容应该是不一样的。比如,城市的公共服务和基础设施应该以整个行政区为单元,实现公共服务的均等化和基础设施的互联互通。但是城市治理的有些政策,不能以行政区为单元,而应该以功能区或中心城区、核心区为单元。比如汽车限购,中心城区、核心区可以而且应该实行,但在非主城区是否应该“一刀切”地限购,我觉得是可以研究的。


城市的环境治理应该是以自然生态系统或者河流的流域为单元,比如不同的河流,应该根据不同的自然条件和生态环境状况实行不同的治理策略,而不应该是一个目标、一套政策、一个模式、一套考核标准。


这次防疫过程当中,开始是以县级行政区为单元划分高中低风险地区。最近北京疫情又开始反弹,北京就做了一些改变,把空间单元划小了,以街道为单元来划分高中风险地区。说明在防疫这个问题上,城市治理更加精细化、更加精准化。


第四,城市治理的目的。


城市治理是为了市民的生活更幸福、更美好,包括但不限于如营商环境和生活环境的公平性、公共服务的均等性、人身安全和健康的可保障性、住房的可获得性、基础设施的便捷性、生态环境的可持续性、突发事件的应急响应性、自然灾害的预见性、市民权益保障的公平性等等。总之,城市治理的目标不是单一的,城市治理应该把握多目标的平衡,不能够水清了、但猪肉没了;山绿了、但砂石没了。


第五,城市治理的方式。


城市治理不同于城市管理。城市治理的方式,应该主要是协商、协调、合作,而不是单纯的命令、管制、问责;有事好商量,众人的事情由众人商量。协商民主是我国人民民主的重要形式,城市治理也应该实行民主协商的方式。


所以,城市政府出台的一些涉及企业,涉及市民利益的一些法规、政策、规划,应该广泛听取意见,形成最大的公约数。只有达成共识的政策,才能形成合力,一致行动。城市治理的一些法规、政策、规划等等,发起者也不一定都是政府,企业、社会组织甚至市民,都可以就某一事项发起动议,只要各主体协商一致,就可以成为全市共同的行动纲领或共同遵循的准则。


第六,城市治理的依据。


城市治理也不是任性行之,要按照国家的宪法、法律以及党中央国务院确定的一定阶段的大政方针、战略部署和发展目标来进行治理。同时,城市也可以根据本市的实际,在充分协商基础上,制订城市特定的法规、政策。城市规划也是城市治理的一个重要依据。


对社会治安、公共卫生、地震、台风、洪水等等这些突发事件,时间就是生命,不宜采取自下而上地上报,然后再自上而下地下达指令、再行动的方式。突发事件,事实就是依据,应该快速、及时采取果断的措施。


来源:原子智库-腾讯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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