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傅昌波:畅通和规范多元参与途径 建设市域社会治理共同体


作者,傅昌波,北京师范大学中国社会管理研究院/社会学院教授,社会治理与公共传播研究中心主任,中国社会治理研究会常务理事。

党的十九届五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二O三五年远景目标的建议》(以下简称《建议》),“十四五”时期经济社会发展主要目标包括“社会治理特别是基层治理水平明显提高”,同时要求加强和创新市域社会治理,推进市域社会治理现代化。这是党中央对新时代新阶段推进我国社会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科学指引和重要部署。

要实现“社会治理特别是基层治理水平明显提高”目标,其中非常重要的一条,就是畅通和规范多元主体参与社会治理的途径,建设人人有责、人人尽责、人人享有的市域社会治理共同体,实现政府治理同社会调节、居民自治良性互动

推进市域社会治理现代化,既是推进社会治理现代化的战略抓手,又是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要内容。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对“加快推进市域社会治理现代化”做出了重要部署。2019年12月3日,全国市域社会治理现代化工作会议在京召开,部署启动市域社会治理现代化试点。中共中央政治局委员、中央政法委书记郭声琨要求,把握坚持和完善共建共治共享的社会治理制度的总要求,以防范化解市域重大风险为着力点,以增强市民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为落脚点,探索具有中国特色、时代特征的市域社会治理新模式。

市域是包括乡镇、村和街道、社区在内的行政管理区域,也可以说是“大基层”。市域囊括城乡街道乡镇的居民社区和村民社区,具有较为完备的社会治理资源和能力,是实现基本公共服务城乡统筹、化解社会风险的最直接、最有效的治理层级。市域社会治理具有不同于传统城市治理的本质特征:鲜明的枢纽性。市域社会治理具有承上启下的枢纽作用,对上承担党中央决策部署的重要责任,对下又指导基层一线工作。目前,我国有293个地级市、965个市辖区、387个县级市。从空间范围来看,市域社会治理是国家治理在设区的城市区域范围内的具体实施。设区的城市有城区也有农村,是两种社会形态的结合体,市域是统筹城乡一体化的有效载体。从行动主体来看,市域社会治理是市域范围内党委、政府、群团组织、经济组织、社会组织、自治组织、公民等多元行动主体。

所谓“共同体”,一般是指人们在共同条件下,以特定形式和纽带联结起来的组织体。建设市域社会治理共同体强调的是整体意识和系统观念。系统观念强调系统是由相互作用、相互依赖的若干组成部分结合而成的、具有特定功能的有机体;要从事物的总体与全局上、从要素的联系与结合上研究事物的运动与发展,找出规律、建立秩序、优化体系。建设市域社会治理共同体,核心是坚持在党委全面领导下,统筹整合政府、社会、市场等多元主体的力量,增强市域社会治理的整体性、协同性,更加注重运用协商、契约、道德、习俗等社会治理内生动力,同时积极推进市域信息基础设施联通、平台贯通、数据融通,提升多元主体运用大数据、人工智能治理社会风险、化解社会问题的针对性和有效性。

对于新时代新阶段如何建设市域社会治理共同体,《建议》给出了明确的要求:完善基层民主协商制度,发挥群团组织和社会组织在社会治理中的作用,畅通和规范市场主体、新社会阶层、社会工作者和志愿者等参与社会治理的途径。建设市域社会治理共同体,可以把非政府主体蕴藏的参与社会治理的热情调动起来,必将有力促进实现社会治理现代化。具体而言,最重要的是落实中央关于构建社会治理新格局的要求:党委领导、政府负责、民主协商、社会协同、公众参与、法治保障、科技支撑。

一是党委政府科学统筹,为多元主体参与提供依据、规范和基础。党委政府是公共规则制定者、公共服务提供者、社会秩序维护者、共建共治促进者。要创新新时代基层党建工作,把党的领导落实到市域社会治理的各方面;同时要深化“放管服”改革,拆除限制其他主体参与社会治理的壁垒,挖掘多方主体参与市域社会治理的内生动力,发挥社会各方主体的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要建立社会治理共建共治共享平台,拓宽非政府主体参与社会治理的路径。

二是完善市域民主协商,尊重各方代表的意见,形成市域社会治理合力。由于财产制度、劳动就业制度、收入分配制度均已发生了深刻变化,农村居民中出现了包括农民工人、农民雇工、个体工商户私营业主等不同阶层,很多城市居民生活和工作在新经济组织、社会组织以及社区里,生活和工作在网络空间里[③]。应当落实中办国办下发的《关于加强城乡社区协商的意见》,组织村(社区)党组织、村(居)民委员会与驻村(社区)单位、社区社会组织、业主委员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物业服务企业和非户籍居民代表等利益相关方充分协商。

三是激励各类市场主体参与市域社会治理。当前我国有各类企业3858.3万个、个体工商户8261万个、农民专业合作社220.1万户。随着企业社会责任的理念与实践不断拓展与深化,积极履行社会责任,自觉参与社区事务等,已经成为越来越多企业的共识和实际行动。许多知名公司已将原来的社会责任部门转变为社会创新部门,致力于在教育、环保、社区等领域的社会创新实践。通过社会创新,政府、企业或第三部门单独或合作创造性地整合利用社会资源,通过新的途径或方式来解决社会问题或满足社会需求,并建立新的衡量标准,对于建立社会治理共同体也是十分重要的。

四是完善培育和监管政策,激活社会组织参与社会治理的巨大能量。目前全国基层工会组织已达280.9万个,拥有会员3亿多人;全国共青团基层组织344.1万个,团员7200.1万人;已经登记的社会组织已达87.8万个(其中,全国性社会组织2300个);全国社会工作专业人才总量接近149万人,持证社会工作者53.5万人;同时还有大量的枢纽社团、行业协会、慈善团体、民非团体、志愿组织,可以共同担负起建立社会共同体的责任。

五是尊重基层社区自治组织意愿,激发基层治理主体的内生动力。《建议》重申“推动社会治理重心向基层下移”,强调“向基层放权赋能,加强城乡社区治理和服务体系建设,减轻基层特别是村级组织负担”,并明确提出要“加强基层社会治理队伍建设”。应当抓紧修订居民委员会组织法和村民委员会组织法,通过放管服改革,切实减轻村(居)委会负担,提高自治弹性,尊重群众首创精神,把全国约70万个村委会,约11万个居委会建设成为党组织领导的自治、法治、德治相结合的城乡基层治理体系的坚实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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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来源于《社会治理》2020年第12期《畅通和规范多元参与途径 建设市域社会治理共同体》一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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